刑事故意伤害案撤案后,以健康权起诉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1日17时左右,原告徐某酒后到同村居住的被告李某某的岳父汪家向被告李某某索要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徐某要进入屋内时,双方发生撕扯行为,原告徐某受伤。原告于同日被急救车送入锦州石化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面部外伤。于2013年12月26日出院,共住院5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支付医疗费1588.98元(含急救费420元);公安局受理了本案,2015年2月4日,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潍公高撤案字(2015)020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是“该案无犯罪事实”。该案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
律师处置思路:以民事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在酒后到同村居住的被告李某某的岳父汪洋家向被告李某某索要工程款,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原告受伤,原告在产生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徐某发生撕扯行为,与原告的受伤住院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次事件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的后果,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为宜。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111286.65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